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189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阮冠蓉
被 告 莊智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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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基小字第1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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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 │ 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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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5,596元 │自10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1.04計算之利息,利息總金額最高以│
│ │ │新臺幣2,779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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