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遺產管理人)應於被
繼承人邱雄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參拾玖萬
壹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遺產管理人)應於被
繼承人邱雄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陸
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零玖元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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