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6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余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
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前向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
現金卡使用所生之債務聲請核發本件支付命令,有債權人提
出用作釋明之美國運通銀行「循環現金卡」特惠專案額度申
請表影本1紙在卷可稽,應有上揭規定之適用,是債權人就
逾上開年利率範圍外之利息無請求權,應一併予以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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