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蘇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5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95年10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
7,41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49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
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年息百3.5
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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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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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蘇建福 431│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88530 │0000000000│10月 23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700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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