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汪湄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五計
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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