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顏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參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期限60期並於107年10月11
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00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6年2月11日(最後1次繳款日)起
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186,383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
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