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柯啟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零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
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
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5,802元,專案補償款
7,443元,共計23,245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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