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29號
KLDV,106,司促,1829,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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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楊顏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貳拾參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一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佰肆拾陸元計算之延遲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肆拾捌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佰肆拾貳元計算之延遲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
    計算之利息,暨得於違約第一、二及三期收取新臺幣參
    佰元、新臺幣肆佰元及新臺幣伍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以三期為限,合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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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