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書儁即悅來牙醫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昰企業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建字第5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35萬7,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6,54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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