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3年度,4號
KLDV,103,重家訴,4,2017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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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謝嘉玲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謝嘉峯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複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所為之判
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被告謝嘉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關於附表三編號12桃園縣○○市○○段00地號「權利範圍3分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全部」。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著有規定。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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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