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郭耀仁
梅芳琪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
工處
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06年4月14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 決,惟因案情繁雜,不克如期宣示判決,爰依法變更宣示判 決期日如主文欄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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