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51號
KLDM,106,易,51,2017040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繼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130
號),嗣由本院於106年3月28日審理而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再調查必要,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並傳喚被告倪繼良、證人吳道剛警員到場。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本院於106年3月28日審理而言詞辯論終結,並 定期於106年4月11日17時宣判,惟因本件尚有其他再調查必 要,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上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