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45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和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欽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信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請求事項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請求事項泛指
利息、違約金如請求原因事實,請求利息之本金金額、日
期、利率未達具體特定可達裁判之程度)。
㈡確認原因事實4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該部分
記載債務人繳息至民國105年11月22日起,但請求自民國
105年11月15日起算利息)。
㈢提出債務人欠款餘額表及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