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145號
TCDV,106,司促,16145,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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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45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和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欽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信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請求事項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請求事項泛指
   利息、違約金如請求原因事實,請求利息之本金金額、日
   期、利率未達具體特定可達裁判之程度)。
  ㈡確認原因事實4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該部分
   記載債務人繳息至民國105年11月22日起,但請求自民國
   105年11月15日起算利息)。
  ㈢提出債務人欠款餘額表及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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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