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基交簡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金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金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許金裕明知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時,不得違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6年3 月12日下午5時許迄至同日下午6時許止,在基隆市七堵區某 友人住處,飲用酒類,之後,竟未待酒精作用消退,仍於同 日下午7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於同日下午7時20分許,途經基隆市○○區○○路000巷0 弄0 號前,適遇警攔檢盤詢,並發現其渾身散發酒味,於同 日下午8 時19分許,當場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 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1毫克,因而查獲上 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許金裕於上開時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 度值達為每公升0.91毫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106年3月12 日警詢時、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年度速偵字第174號卷,第4至6頁、第19頁正反面),並 有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基 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呼氣酒精分析儀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查詢車籍、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 1 件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而本件 事證已甚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玆審酌被告 飲酒後仍執意騎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欠缺深刻反省及忽略 家人之擔心,適經警對之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高達每公 升0.91毫克,顯見其視道路交通安全於無物,罔顧公眾往來
安全,並漠視其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對 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勇於認錯承擔後果,頗有悔改之意,兼衡本次酒後駕 車行為並未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損害,暨其犯罪手段、目 的、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不富裕;復酌,依醫學實驗證 明所得經驗法則,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L以上時,將 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 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2倍,而吐氣酒精濃度達0.5MG /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升高,肇事 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倍,甚而如吐氣酒精濃度達0.75 MG/L時,駕駛人將產生明顯酒醉、步履蹣跚之行為狀態,其 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1.0 MG/L時, 將造成中度中毒,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 狀態(參見蔡志中著,對飲酒不能安全駕駛之執法研究,司 法院第46期業務研究會講義)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折算標準,用啟被告應於飲酒 前先自我節制並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 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且喝含酒精成份之酒後駕車代價係 行政罰鍰數仟元新臺幣、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 不少,若另有民事糾紛者,豈不是虧大了,且亦勿自以為自 己酒量佳,而漠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因 而致自己置於潛在危險境地,併警示被告避免日後故態復萌 、心存僥倖。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徵,是其素行良好, 其於上開警詢、偵訊時均坦承犯行,亦有悔改之意,其因一 時酒後失慮偶罹刑章,且其經此警詢、偵訊及本院上開刑之 宣告後,應知警惕並信其無再犯之虞,本院再三斟酌認本件 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以均宣告緩刑2 年,用啟被告 應於飲酒前先自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 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況且喝酒之代價係行政罰及罰鍰、 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民事糾紛者 ,豈不是虧大了,職是,若果真要喝酒者,請喝更高價格好 酒,之後,坐計程車或請沒有喝酒的好友帶自己返家,切勿 自己酒後駕車受罰繳鉅額金錢充裕國庫,賺錢是不容易、辛 苦的,留給自己好好用,不必酒駕受罰努力繳錢給國庫,實 在划不來,自己要會加減乘除算一算,不要心存僥倖自己害 自己了,否則,自己貪杯之酒後駕車如是因,自做自受惡果 ,非但置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於潛在危險境
地,尚且有可能拖累關心自己的親朋好友額外付出不必的愛 心錢,造成自己犯錯別人幫忙買單,又會被關心自己的人碎 碎唸提醒,自己才知道後悔,豈不是虧更大了;再者,賺辛 苦錢是自己多存一些錢而給自己機會,不要結交酒肉朋友, 倘有人願意替自己繳上開罰金而自己不必歸還者,如此朋友 似可以永續結交,否則,現在自己蒙難,以前結交喝酒朋友 全失蹤,自己應乘這次經驗,好好檢視一下自己可用朋友有 幾人,以供自己未來交往思惟之用,然自己似宜加以更改調 整一下自己習慣,亦不要酒駕受罰與錢過不去,自己好好反 思一下,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 來過1 次,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 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人生之旅有時候,沒 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 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心,勿心 存僥倖酒後駕車,自己不再酒駕受罰害自己,自己可以事先 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不必等事後警方發現自己渾身散發酒 味,才苦苦求別人原諒,這時候,才發現自己上開所做所為 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且走不進的監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 更不要難為了別人,作賤了自己,何必呢?再者,別人給機 會只有1次,不會有第2次,自己要好好想一想,善惡兩途, 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分,端視己心一念當下善惡念抉擇, 加上自己宿習慣性之運作,以決定之,因此,自己願改過自 新,多存一些錢,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 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自己好的頭腦智 慧用在酒後駕車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不要違法犯 紀或酒後駕車歷史再重演了。因此,自己切勿貪圖方便、勿 心存僥倖,更不要與自己荷包辛苦錢過不去,若存錢比喝酒 快,錢多存一些,且自己給自己一條平安路,亦給別人共享 這一條平安路,這樣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人生。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 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