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94號
KLDM,105,附民,194,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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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附民原告  鍾麗真
附民被告  蕭銘舜
上列附民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76號傷害案件,經附民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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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