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69號
CYDV,106,訴,269,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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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林見明
被   告 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3亦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本院106年度司促 字第808號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3月13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08號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 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17日寄存送達 予原告,有前揭裁定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與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從而,依前開說明,原告之本件起訴顯非合法,且經 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自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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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