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7號
CYDV,106,補,167,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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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首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
被   告 勤道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被   告 和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31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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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首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道瀝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