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4號
CYDV,106,補,164,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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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陳德發
      陳德雄
被   告 黃存衍
      黃能通
      黃水生
      林濶
      達天宮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國長
被   告 林傳應
      林清凉
      林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
爭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452.28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00 元,原告
陳德發陳德雄應有部分均為1736分之195 ,合計應有部分為17
36分之390 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3,490,064 元(計算式:3,452.28平方公尺×4,
500 元×應有部分390/1736=3,490,06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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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