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崔海川
被 告 經國新城P3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正和
被 告 黃晞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