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蔡五湖
聲 請 人 蔡友誌
相 對 人 陳松齡
相 對 人 黃賢密
相 對 人 王振雄
債 權 人 蔡裕茂
相 對 人 蔡世陸
相 對 人 黃蔡秋絨
相 對 人 賴吉河
相 對 人 賴永昌
相 對 人 賴亮全
相 對 人 劉義雄
相 對 人 黃張玉枝
相 對 人 吳明德
相 對 人 蔡偉裕
相 對 人 蔡昱威
相 對 人 蔡淑慧
相 對 人 劉憶齡
相 對 人 張育銓
相 對 人 張櫻馨
相 對 人 蔡逸瑞即蔡淳任
相 對 人 翁順意
相 對 人 翁順榮
相 對 人 翁順興
相 對 人 彭志誠
相 對 人 涂添獻
相 對 人 莊文一
相 對 人 洪平治
相 對 人 陳松焜
相 對 人 藍士杰
相 對 人 藍杏蓉
相 對 人 藍杏如
相 對 人 藍茂榮
相 對 人 藍茂淵
相 對 人 藍玉燕
相 對 人 藍茂林
相 對 人 藍雪月
相 對 人 藍雪花
相 對 人 藍劉招蘭
相 對 人 蔡易翔
相 對 人 蔡語潔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振南
王瓊淵
相 對 人 蔡依綺
相 對 人 蔡依伶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振芳
相 對 人 林寶珠
相 對 人 林美嫻
相 對 人 張正明
相 對 人 蔡敏鴻
相 對 人 蔡敏郎
相 對 人 方水源
相 對 人 郭勝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應分擔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101 年度上字第8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 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三、又查,本件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 土地,是由聲請人蔡五湖、蔡友誌二人起訴請求分割,並係 由聲請人蔡五湖、蔡友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51,094元,及支出其他訴訟費用420,750元(註:包含估價 費用20萬元、17萬元;地籍圖謄本費300元、300元、300元 、450元、600元;複丈費用及建物測量費用4,000元、8,000 元、6,400元、3,200元,合計420,750元)。因此,本件聲 請人蔡五湖、蔡友誌二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總 共為471,844元(計算式:51,094元+420,750元=471,844 元)。復查,本件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為43,525元,係由相對
人方水源、郭勝仁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之規定,就聲 請人蔡五湖、蔡友誌二人所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41 14元(詳附表所示;1511元+1020元+1033元+1024元=41 14元),就相等之額,相對人方水源、郭勝仁得平均分受( 即每人得分受2057元)而抵銷之,而確定相對人方水源、郭 勝仁應賠償或給付聲請人蔡五湖、蔡友誌之差額。準此,本 件相對人應賠償或給付聲請人蔡五湖、蔡友誌所共同支出之 訴訟費用金額,即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應分擔金額。爰確 定為如主文所示,並應依前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至本件於第一審判決後,相對人方水源、郭勝仁因對於裁判 分割方法不服提起上訴(其餘相對人均視同上訴人),並由 相對人方水源、郭勝仁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註:43,525元) 之部分,除得與聲請人蔡五湖、蔡友誌二人所請求之部分就 相等之額抵銷外,其他相對人應賠償或給付方水源、郭勝仁 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部分,尚不宜在本件併為裁定。蓋因法院 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之規定, 應依聲請為之。本件相對人方水源、郭勝仁並無聲請對其他 相對人為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而且,亦未提出應交付其他 相對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因此,本件其他相對人應賠償 或給付方水源、郭勝仁二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部分,應另由 相對人方水源、郭勝仁二人另具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 項規定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 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後,再由本院另行 分案裁定處理,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一)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占系爭二筆土地價值之比例為44/100
(3115.56834/00000000=44/100)┌────┬──────┬─────────┬────┬────┐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第一審應│第二審應│
│ │ │ │分擔金額│分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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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松齡 │3/3277 │132/327700 │ 190元│ │
├────┼──────┼─────────┼────┼────┤
│黃賢密即│17/3277 │748/327700 │ 1077元│ │
│劉連興之│ │ │ │ │
│繼承人 │ │ │ │ │
├────┼──────┼─────────┼────┼────┤
│王振雄 │17/3277 │748/327700 │ 1077元│ │
├────┼──────┼─────────┼────┼────┤
│蔡裕茂 │84/3277 │3696/327700 │ 5322元│ │
├────┼──────┼─────────┼────┼────┤
│蔡五湖 │517/6554 │22748/655400 │ 16377元│ 1511元│
├────┼──────┼─────────┼────┼────┤
│蔡世陸 │2520/98310 │110880/0000000 │ 5322元│ │
├────┼──────┼─────────┼────┼────┤
│黃蔡秋絨│84/3277 │3696/327700 │ 5322元│ │
├────┼──────┼─────────┼────┼────┤
│蔡敏鴻 │113/6554 │4972/655400 │ 3580元│ │
├────┼──────┼─────────┼────┼────┤
│蔡敏郎 │113/6554 │4972/655400 │ 3580元│ │
├────┼──────┼─────────┼────┼────┤
│賴亮全即│3428/16385 │150832/0000000 │ 43436元│ │
│賴吉權之│ │ │ │ │
│繼承人 │ │ │ │ │
├────┼──────┼─────────┼────┼────┤
│賴吉河 │2527/16385 │111188/0000000 │ 32019元│ │
├────┼──────┼─────────┼────┼────┤
│賴永昌 │2527/16385 │111188/0000000 │ 32019元│ │
├────┼──────┼─────────┼────┼────┤
│劉義雄 │17/3277 │748/327700 │ 1077元│ │
├────┼──────┼─────────┼────┼────┤
│黃張玉枝│243/16385 │10692/0000000 │ 3079元│ │
├────┼──────┼─────────┼────┼────┤
│吳明德 │3/3277 │132/327700 │ 190元│ │
├────┼──────┼─────────┼────┼────┤
│蔡友誌 │5235/98310 │230340/0000000 │ 11055元│ 1020元│
├────┼──────┼─────────┼────┼────┤
│方水源 │266/3277 │11704/327700 │ 16852元│ │
│ │ │ ├────┴────┤
│ │ │ │經扣除4114元(註:│
│ │ │ │1511+1020+1033+│
│ │ │ │1024=4114元)的2 │
│ │ │ │分之1(註:第二審 │
│ │ │ │訴訟費用由郭勝仁與│
│ │ │ │方水源二人共同支出│
│ │ │ │,故得抵銷之金額由│
│ │ │ │二人平分)即2057元│
│ │ │ │後,尚應給付聲請人│
│ │ │ │的金額為14,795元。│
│ │ │ │ │
├────┼──────┼─────────┼────┬────┤
│郭勝仁 │159/3277 │6996/327700 │ 10073元│ │
│ │ │ ├────┴────┤
│ │ │ │經扣除4114元的2 分│
│ │ │ │之1 即2057元(同上│
│ │ │ │註)後,尚應給付聲│
│ │ │ │請人的金額為8,016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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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偉裕、│公同共有 │7392/327700由蔡偉 │ 10644元│ │
│蔡昱威、│有168/3277 │裕等七人連帶負擔 │ │ │
│蔡淑慧、│ │1056/327700 │ │ │
│張育銓、│ │ │ │ │
│張櫻馨、│ │ │ │ │
│蔡逸瑞、│ │ │ │ │
│劉憶齡 │ │ │ │ │
├────┼──────┼─────────┼────┼────┤
│蔡易翔 │21/3277 │924/327700 │ 1330元│ │
├────┼──────┼─────────┼────┼────┤
│蔡語潔 │21/3277 │924/327700 │ 1330元│ │
├────┼──────┼─────────┼────┼────┤
│蔡依綺 │21/3277 │924/327700 │ 1330元│ │
├────┼──────┼─────────┼────┼────┤
│蔡依伶 │21/3277 │924/327700 │ 1330元│ │
├────┼──────┴─────────┼────┼────┤
│合 計 │ │2076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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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占系爭二筆土地價值之比例56/100
(2393.3111270/00000000=56/100)┌────┬──────┬─────────┬────┬────┐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第一審應│第二審應│
│ │ │ │分擔金額│分擔金額│
├────┼──────┼─────────┼────┼────┤
│彭志誠即│182/2820 │10192/282000 │ 17053元│ │
│彭樺棠之│ │ │ │ │
│繼承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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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文一即│14/2820 │784/282000 │ 1312元│ │
│莊黃秋菊│ │ │ │ │
│之繼承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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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平治 │14/2820 │784/282000 │ 13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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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松齡 │185/2820 │10360/282000 │ 173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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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賢密即│167/2820 │9352/282000 │ 15648元│ │
│劉連興之│ │ │ │ │
│繼承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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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裕茂 │200/2820 │11200/282000 │ 187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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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雄 │167/2820 │9352/282000 │ 15648元│ │
├────┼──────┼─────────┼────┼────┤
│蔡五湖 │1195/28200 │66920/0000000 │ 11197元│ 1033元│
├────┼──────┼─────────┼────┼────┤
│劉義雄 │168/2820 │9408/282000 │ 157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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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張玉枝│117/2820 │6552/282000 │ 10963元│ │
├────┼──────┼─────────┼────┼────┤
│吳明德 │185/2820 │10360/282000 │ 17334元│ │
├────┼──────┼─────────┼────┼────┤
│林玉芬律│204/2820 │11424/282000 │ 19115元│ │
│師即藍文│ │ │ │ │
│樑之遺產│ │ │ │ │
│管理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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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文溪 │34/2820 │1904/282000 │ 3186元│ │
│之繼承人│ │(由視同上訴人藍劉│ │ │
│:藍劉招│ │招蘭等十人連帶負擔│ │ │
│蘭、藍茂│ │) │ │ │
│榮、藍茂│ │ │ │ │
│淵、藍玉│ │ │ │ │
│燕、藍茂│ │ │ │ │
│林、藍雪│ │ │ │ │
│月、藍雪│ │ │ │ │
│花、藍杏│ │ │ │ │
│如、藍杏│ │ │ │ │
│蓉、藍士│ │ │ │ │
│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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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松焜 │223/2820 │12488/282000 │ 208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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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友誌 │1185/28200 │66360/0000000 │ 11103元│ 1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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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勝仁 │5/2820 │280/282000 │ 4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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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凃添獻 │66/2820 │3696/282000 │ 61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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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順榮 │233/11280 │13048/0000000 │ 54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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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順興 │233/11280 │13048/0000000 │ 5458元│ │
├────┼──────┼─────────┼────┼────┤
│翁順意 │233/11280 │13048/0000000 │ 5458元│ │
├────┼──────┼─────────┼────┼────┤
│蔡易翔 │50/2820 │2800/282000 │ 46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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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語潔 │50/2820 │2800/282000 │ 4685元│ │
├────┼──────┼─────────┼────┼────┤
│蔡依綺 │50/2820 │2800/282000 │ 4685元│ │
├────┼──────┼─────────┼────┼────┤
│蔡依伶 │50/2820 │2800/282000 │ 4685元│ │
├────┼──────┼─────────┼────┼────┤
│張正明 │442/22560 │24752/0000000 │ 5177元│ │
├────┼──────┼─────────┼────┼────┤
│林寶珠 │1105/22560 │61880/0000000 │ 129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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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美嫻 │663/22560 │37128/0000000 │ 77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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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 │2642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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