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陳致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人陳柯秋梅、陳翊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聲請人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之印文相符者)。
四、被繼承人之完整遺產清冊(含所有動產及各金融機構存款金
額等及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