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6年度,246號
CYDV,106,繼,246,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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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陳致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人陳柯秋梅、陳翊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聲請人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之印文相符者)。
四、被繼承人之完整遺產清冊(含所有動產及各金融機構存款金
  額等及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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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