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41號
債 權 人 林維峯
法定代理人 許惠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妙倫、林月娥、鐘俊雄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對發票人魏妙倫請求之金額$21877000元是否有誤(因
五張支票金額共$17245000元)?
㈡全部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