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1年度,160號
TPDV,91,勞訴,160,200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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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壬○○
        戊○○
        子○○
        辛○○○
        庚○○
        癸○○
        乙○○
        己○○
        丁○○
        丑○○
        丙○○
        送達代收人 饒
  被   告 歐洲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勝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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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洲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