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91年度,19號
TPDV,91,再易,19,200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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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神明會螺陽公會
  法定代理人 江清波
  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三、證據:
乙、被告方面: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丙、結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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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