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37號
債 權 人 許有明
債 權 人 黃文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磊砂石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債權人黃文勇姓氏係「黃」或「黄」,併提出釋明資料
。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債務人台中商銀豐原分行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