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137號
TCDV,106,司促,16137,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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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37號
債 權 人 許有明
債 權 人 黃文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磊砂石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債權人黃文勇姓氏係「黃」或「黄」,併提出釋明資料
   。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債務人台中商銀豐原分行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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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