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12號
CYDV,106,司促,2812,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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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綵嫻即林秀釵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綵嫻即林 秀釵住居於新北市八里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債務人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 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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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