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顏杏娟
被 告 李友琳
兼前開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小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3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