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余炳賢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
被上訴人 邱簡助 住嘉義縣○○鄉○○路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裁判費60,900元,
扣減上訴人已繳納之4萬元,尚應補繳2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20,900元,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