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葉長春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被 告 何陳對
林献國
林瑞源
林裕昌
張興錫
賴保全
何秀娥
蕭輝泉
蕭引金
蕭清文
林柏森
林祐詳
何茂欽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曜平
何曜在
被 告 黃張素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共有物之協議分割契約,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性質上仍屬給付之訴,非如共有物裁判分割之屬形成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88 條規定,法院尚不得就當事人所未聲明之事項逕為裁判。本件原告係依兩造協議分割契約,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性質上仍屬給付之訴,然原告訴之聲明係裁判分割之聲明,並非給付之訴之聲明,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提出符合給付之訴且能達分割登記之完整正確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