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分割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74號
CYDV,105,訴,274,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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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葉長春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被   告 何陳對
      林献國
      林瑞源
      林裕昌
      張興錫
      賴保全
      何秀娥
      蕭輝泉
      蕭引金
      蕭清文
      林柏森
      林祐詳
      何茂欽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曜平
      何曜在
被   告 黃張素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共有物之協議分割契約,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性質上仍屬給付之訴,非如共有物裁判分割之屬形成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88 條規定,法院尚不得就當事人所未聲明之事項逕為裁判。本件原告係依兩造協議分割契約,提起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性質上仍屬給付之訴,然原告訴之聲明係裁判分割之聲明,並非給付之訴之聲明,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提出符合給付之訴且能達分割登記之完整正確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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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