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3號原 告 陳清澄 陳清松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被 告 張意慶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吳佳融律師 王漢律師被 告 張意萬 張茶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阿美被 告 張謝勤妹訴訟代理人 張美香被 告 張正健 張方桂珍 張意賢上列三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與被告張意慶具狀呈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4號事件是否已審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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