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63號
CYDV,105,訴,263,20170412,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陳清澄
      陳清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被   告 張意慶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吳佳融律師
      王漢律師
被   告 張意萬
      張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阿美
被   告 張謝勤妹
訴訟代理人 張美香
被   告 張正健
      張方桂珍
      張意賢
上列三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與被告張意慶具狀呈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24號事件是否已審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