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81號
CYDV,105,簡上,81,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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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郭良江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上訴人  陳振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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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