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 訴 人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郭良江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被上訴人 陳振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進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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