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海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海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海生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嘉簡字第17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8 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 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民國107年1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46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2月11日,有該署106年 4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72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 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