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6年度,1號
CYDM,106,智簡,1,2017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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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偉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8仿冒「HERMES」商標之背包之「數量」應更正為「2個」。
理 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 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106年度智簡字第1號 105 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8仿冒「HERMES 」商標之背包之「數量」,原記載為「1個」,惟扣案之附 表編號8仿冒「HERMES」商標之背包應為「2個」,有扣押物 品清單1紙附卷可參,原判決誤載為「1個」,然此等文字誤 繕核與原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揆諸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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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