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孟琦
選任辯護人 蕭道隆律師
選任辯護人 唐淑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9085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 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凃孟琦因過失傷害案 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 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凃○言、李美慧於本院案 件繫屬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 紙附卷 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