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711號
CYDM,105,訴,711,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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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友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
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日一○五年度訴字第七一一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對侯友忠所涉妨害公務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侯友忠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 2日以105年度訴字第71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茲因發現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 常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張佐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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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