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5年度,167號
CYDM,105,簡上,167,2017041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美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誹謗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10
5 年10月20日105 年度嘉簡字第147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及移送併辦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5895號、第75
2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何美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何美雲何友仁係兄妹關係,與何文良係姊弟關係,三人間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4 款所列旁系血親之家庭成員 關係。何美雲因認何友仁何文良於其等之母何陳秀鑾死亡 後,未於「百日」及「對年」到場祭拜何陳秀鑾,竟意圖散 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位於 嘉義市○區○○街36之32號9 樓3 之住處,利用網際網路, 以「Amei Ho 」帳號登入「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系爭 網站),先後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以此散布文字之方式指 摘何友仁何文良未對母親何陳秀鑾恪盡傳統孝道,使不特 定之瀏覽網頁者均可共見共聞上開內容,足以毀損何友仁何文良之名譽。嗣何友仁何文良分別於民國105 年6 月26 日23時許、同年月18日上午7 時許,在其等位在嘉義市○區 ○○路1 段368 巷91號、新北市○○區○○路○○巷○○號4 樓 住處內利用網際網路連結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後,發現上情。二、案經何友仁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何文良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本院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陳述證 據,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檢察官、被告何美雲及其辯護人均 表示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可認為同



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陳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 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 不當,自得採為證據。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警卷第1 至2 頁,嘉義地檢偵字第5895號卷第9 至10 頁,嘉義地檢交查卷第6 至7 頁,臺北地檢偵卷第20至21頁 ,本院簡上卷第124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何友仁、何文 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內容相符(警卷第4 至5 頁,嘉義 地檢偵字第5895號卷第10頁,臺北地檢偵卷第2 至3 頁、21 頁),並有系爭網站截圖6 張附卷可稽(警卷第8 頁、臺北 地檢偵卷第8 至10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應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與告訴人何友仁為兄妹關係,與告訴人何文良為姊弟 關係,業據其等供述在卷,彼此間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 第4 款所定旁系血親之家庭成員。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 條第2 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被告先後數次發表誹謗告 訴人2 人之文字,係本於同一不滿告訴人2 人未對母親恪盡 孝道之動機為之,係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利用同一 方式,欲達同一目的之接續動作,且誹謗之言論亦有重疊, 復均持續侵害告訴人2 人之同一法益,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單 一之犯意所為,屬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又被告以一行 為,同時侵害告訴人2 人之法益,觸犯2 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告訴人何文良部分 ,雖未據起訴,惟該部分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之散布 文字誹謗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復經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7520號於本院 審理中函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
㈠、原判決對被告上開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併案審理之105 年度偵 字第7520號案件,認被告另以相同方式接續發表言論誹謗告 訴人何文良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已起訴之犯行,有想像競 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洽。又被告 係因認告訴人2 人未對母親盡孝,心有不滿,始於105 年6 月12日至20日間,持續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誹謗言論,其犯罪 目的同一,依一般社會觀念,行為時點尚屬密接難以分割獨 立觀察,所為應僅成立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惟原判決認 被告所犯分屬數罪,復未說明認定之理由,立論自欠允當。



是原判決未及斟酌併辦部分,所認定之罪數關係亦有可議之 處,則其據以量刑之基礎事實已有改變,所宣告之刑度自非 適當,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自應 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本院審酌被告與告訴人2 人為兄妹、姊弟之關係,因認告訴 人2 人未對亡母盡孝,於社群網站上恣意散布未加求證且關 於告訴人2 人私德之言論,使不特定之網頁瀏覽者得以共見 共聞,貶損告訴人2 人之名譽,實有不該,惟念被告5 年內 並無任何故意犯罪之前科素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復 斟酌其雖已依告訴人2 人要求自書道歉文並至雙親靈堂前祭 拜道歉(詳本院簡上卷第59至66頁信件及照片),然告訴人 2 人仍無法接受、釋懷,致雙方未達成和解等節,兼衡本案 犯罪造成之損害程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嘉義農專畢 業,已婚,退休從事家管,育有2 名成年子女,現每月領取 勞保年金新臺幣1 萬3,000 元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編號│ 發 表 時 間 │ 發 表 言 論 │ 備 註 │




├──┼────────────┼────────────────────┼──────┤
│ 1 │105 年6 月12日16時19分 │醫生加上現在的社會資源 內心感嘆!!!!│告訴人何文良
│ │ │#五十多年前那個時代一個36歲的女人撐起的 │(併案部分)│
│ │ │家 │ │
│ │ │#五個天坑式的無底洞!!!! │ │
│ │ │完全沒有社會資源協助!!!! │ │
│ │ │有點人性的只有一掬同情淚其他就是靠自己!│ │
│ │ │!!! │ │
│ │ │#何友仁何應仁何明仁何不仁何不良這兩隻天 │ │
│ │ │要收回去了!!!! │ │
│ │ │#不配當人不配當人不配當人!!!! │ │
├──┼────────────┼────────────────────┼──────┤
│ 2 │105 年6 月15日20時58分 │#事實就是這麼確實!!!! │告訴人何文良
│ │ │#百日沒參加對年合爐沒當一回事!!!! │(併案部分)│
│ │ │#很丟臉不要再到菜市場說你們是老師!!! │ │
│ │ │#還對盡心盡力的二子二媳婦扣大帽子? │ │
│ │ │#盡本分做事的人沒說話哪有自認神明? │ │
│ │ │#做錯了還指責別人真令人懷疑受什麼教育? │ │
│ │ │老母親早對何友仁何明仁何應仁何不仁陳啊麗│ │
│ │ │卿何無良陳美靜看破!!!! │ │
│ │ │#當然就是由神明懲罰這4個不顛6怪的老丟臉 │ │
│ │ │無臉皮的人!!!! │ │
├──┼────────────┼────────────────────┼──────┤
│ 3 │105 年6 月18日5 時15分 │#何友仁何應仁何明仁何不仁何無良陳麗卿陳 │告訴人何友仁
│ │ │美靜 │、何文良(起│
│ │ │#一個星期了你們4個好睡嗎?好睡就是畜生! │訴及併案部分│
│ │ │#娘親在家就在#卻是靠老阿母的含辛茹苦捍衛│) │
│ │ │的! │ │
│ │ │#你們4個爛人如此欺負一位老母親你們的良心│ │
│ │ │呢? │ │
│ │ │#守本份是人的基本價值做無一湯匙說了歸畚 │ │
│ │ │箕 │ │
│ │ │#手尾錢都佔了卻連百日對年都沒來拜4個垃圾│ │
│ │ │鬼 │ │
│ │ │#歹瓜厚子歹人厚言語4個沒有臉的畜生!!!│ │
│ │ │! │ │
│ │ │老天爺會還老阿母何陳秀鑾公道!!!! │ │
│ │ │#4個垃圾鬼沒有面底皮的畜生等著 │ │
├──┼────────────┼────────────────────┼──────┤
│ 4 │105年6月19日1時52分 │#先不說保費是誰繳的#何友仁這個王八蛋可沒│告訴人何友仁




│ │ │繳!!!! │(起訴部分)│
│ │ │#何友仁何明仁何應仁何不仁這隻衰鬼垃圾鬼 │ │
│ │ │#沒參拜老母親對年合爐的儀式#屁長子屁長孫│ │
│ │ │!!!! │ │
│ │ │#一個星期後第一句話是在找老母親的保險理 │ │
│ │ │賠金!!!! │ │
│ │ │#屬虎何友仁都己近70歲沒臉皮沒臉皮沒臉皮 │ │
│ │ │的衰鬼垃圾鬼!!!! │ │
│ │ │#送那隻鬼一句話去死死ㄟ好啊!!!! │ │
│ │ │ │ │
├──┼────────────┼────────────────────┼──────┤
│ 5 │105年6月20日2時22分 │老母親何陳秀鑾辛苦一輩子剮肉飼子 │告訴人何友仁
│ │ │#最自私的白眼狼何友仁何冥人何陰人何不仁 │(起訴部分)│
│ │ │吃最多搶最兇連老母的手尾錢強佔不放的老不│ │
│ │ │要臉的東西!!!! │ │
│ │ │結果把老母親骨啃光血吸盡百日對年都不參加│ │
│ │ │天理不容這長子和他的賤某只會利用何家祖先│ │
│ │ │何家祖先瞧不起白眼狼的作為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