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1104號
CYDM,105,易,1104,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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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俊偉
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5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於民國102 年間 因公務員受訓結識,被告為追求告訴人,於102 年5 月至11 月間,多次以電腦設備連線至網路,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傳送 訊息予告訴人,因告訴人不堪其擾,封鎖被告臉書訊息,並 聯繫被告所任職之單位約束其行為。詎被告心有未甘,竟基 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 ,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 編號1 、2 、3 、4 、5 、10、11、13、21、24、25)所示 暗示有加害生命身體安全內容之簡訊至告訴人持用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因告訴人封鎖被告上開門號,直至105 年4 月30日更換手機時始瀏覽上開訊息,使其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 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 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 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 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而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 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 之確信,而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 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 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 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 (最高法院26年度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刑 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 知,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通知之內容是否合 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需綜觀被告言語通知之全部內容為判 斷,萬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遽為認定,且言語是否 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 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故被告之言語是否屬於惡害通 知,尚須審酌其為該語言之前因、背景,主客觀全盤情形為 斷,不得僅由被害人採取片斷,暨僅憑被害人主觀認定是否 心生畏怖,遽以認定構成恐嚇罪。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乙○○之指訴、告 訴人提出之簡訊檔案光碟、簡訊內容列印資料、騷擾訊息內 容摘要、拒絕及處理方式表、嘉義縣竹崎鄉中和國民小學函 文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傳送如附 表所示各則簡訊內容與告訴人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 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我想追求告訴人,拉近彼此距離才 會傳這些簡訊,也因認為告訴人只是想要被追求的感覺,沒 有以直接方式拒絕我,憤怒下才會傳送附表編號1 「恨不得 你去死」之簡訊內容,之後又擔心告訴人會害怕,才再陸續 傳送簡訊強調我沒有要傷害她的意思,我確實沒有恐嚇的意 思,提到情殺案和如何防範恐怖情人,是因為擔心告訴人將 來如果遇到會不知道要如何防範,目的是要拿相反的例子來 證明我不會傷害她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附表編號 1 之簡訊內容僅係被告認為告訴人欺騙其感情,過於氣憤下 之謾罵話語,單純屬於宣洩情緒,並無恐嚇之意;被告傳送 附表編號1 之簡訊後懊悔萬分,為求與告訴人重修舊好,甚 而有機會能追求告訴人,乃再陸續傳送其他簡訊陳明絕不會 侵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目的均為彌補兩人間之裂痕並安 撫告訴人之情緒,並非對告訴人為惡害之通知;再者,告訴



人提出之附表所示簡訊內容並非完整,倘就各則簡訊內容前 後文對照以觀,均足認被告僅係為情所苦下而傳送對告訴人 有所不滿之簡訊內容,惟客觀上均未對告訴人有何惡害通知 或有何恐嚇之意,為此,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四、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係101 年地方特考公務人員受訓期間(即102 年4 至5 月份間)之同學,被告於受訓期間即有傳送社群網 站臉書訊息及手機簡訊與告訴人,迄受訓結束後,被告仍持 續傳送臉書訊息與告訴人,經告訴人於102 年6 月16日封鎖 被告之臉書帳號後,被告即改傳送手機簡訊與告訴人,其中 附表編號1 簡訊係於102 年11月6 日傳送與告訴人,告訴人 收受後乃於102 年11月8 日、同年月11日先後委請被告之學 校校長協助約束被告之騷擾行為,並封鎖被告之手機來電與 簡訊,迄105 年4 月30日告訴人更換新手機後,因又接獲被 告所傳送之手機簡訊,乃再開啟舊手機查看,發現被告於10 3 年5 月6 日至104 年2 月28日間仍持續傳送如附表編號2 至23所示之簡訊內容,且其於105 年5 月25日又自新手機接 獲被告所傳送如附表編號24、25所示之簡訊內容等情,業據 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無誤(警卷第6 至10 頁,偵卷第7 至8 頁,本院卷二第47至53頁),並有告訴人 提出之「騷擾訊息內容摘述」、「拒絕及處理」方式之文件 在卷可佐(警卷第11至15頁,偵卷第20至30頁),且有其提 出之所有簡訊內容光碟附卷可憑(附於警卷末密封袋內)。 而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各則簡訊內容與 告訴人等情,亦據其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迭 承不諱(警卷第2 頁,偵卷第11至12頁,本院卷一第47頁、 卷二第64頁),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本院認被告傳 送如附表編號1 至5 、10、11、13、21、24、25之簡訊內容 與告訴人時,並不具有恐嚇之主觀犯意,且客觀上一般人收 受該等簡訊內容亦不足心生畏懼,茲析如下:
㈠、關於附表編號1部分:
依告訴人提出之簡訊內容列印資料所示,被告於102 年11月 6 日10時30分許傳送附表編號1 【我真的恨不得你去死】之 簡訊內容前後文如下:「我說了,不是我變心,而是你始終 對我無心。我的真心與關心,你視為糞土。你要徹底封鎖我 ,我也會封鎖你,我已把你之前的簡訊與訊息全刪了。【我 真的恨不得你去死】。你無視我的關心與真心,那我就去找 願意接受的人。你有男友,我也有她願意與我互動,她也願 意關心我。你一副高高在上,她不會如此。我真的很討厭你 。我們永遠都只會是陌生人。我對你的厭惡,無法以言語表



達。你不值得我對你好,更不值得我去珍惜。你對我無心, 我也會對你無情,是你逼我這麼做。你不是我想要的那種人 。」於當日11時40分、12時41分許,被告又先後傳送如下簡 訊內容與告訴人:「之前我曾想過如果我對你好,你就會將 我臉書解除封鎖。但這想法被你的冷淡給打消了。這次你把 我另一臉書帳號封鎖,我就視為你再一次拒絕我。你解不解 封鎖,已與我無關。我也不會想知道你男友是誰。公文系統 的教育訓練我選28日那場,你去選別場吧。我不想見到你。 我已對你無話好說。我不想再對你有任何關心,不想對你有 任何正面的情感,就如同你沒給過我任何正面的回應。我不 會再回頭找你。」、「你封鎖我另一臉書帳號,剛好說明你 只是別我當成備胎。如今你有男友了,就可以把我這備胎甩 了。在我眼裡,你是個很差勁的女人。你不值得我珍惜。」 (本院卷一第219 至222 頁)。細繹被告傳送附表編號1 簡 訊內容之前後文及同日稍晚之簡訊內容,可知被告顯係不滿 告訴人拒絕其追求,將其封鎖且無視其付出之真心情意,一 再冷漠以對,認告訴人僅將其視作備胎,不值得其追求,不 願再與告訴人見面或有任何牽扯,因對告訴人心有憤恨不滿 ,在此自認情感遭踐踏之負面感受下,而為附表編號1 【恨 不得你去死】之咒罵內容。衡情,被告傳送該則簡訊當下, 其情緒自是波動難平,則其固於該則簡訊內提及【真的恨不 得你去死】之文詞,然綜觀本件案發之背景緣由,其語意充 其量僅屬單純之謾罵、詛咒,旨在抒發自身不滿情緒。且該 則簡訊內容未曾具體指述或傳達要如何加害告訴人生命、身 體、自由、財產、名譽之事,客觀上亦難認被告有以致生危 害安全之惡害通知告訴人。是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 之簡訊內 容與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惡害之通知 」顯屬有間,縱告訴人有因被告之該則簡訊內容感到畏怖, 亦不得對被告繩以恐嚇罪之罪刑。
㈡、關於附表編號2、3、4、5、10、11、13、21、24、25部分: 被告所傳送之附表編號2 、3 、4 、5 、10、11、13、21、 24、25簡訊內容多次提及新聞事件之情殺案、如何防範恐怖 情人,及反覆強調絕不會傷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一情,雖 經告訴人於偵查及審理時證稱:被告反覆傳送該等簡訊內容 ,是在寫反話,要傷害我(偵卷第34至35頁);我看完簡訊 後,認為被告會做出失去理智的舉動,怕他會真的做出傷害 我身體或生命的行為,我也會盡量避免參加研習活動或避免 落單等語在卷(本院卷二第52、54頁)。然被告於警詢、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辯稱其係為消除告訴人對附表編號1 【我真的恨不得你去死】簡訊內容之恐懼、疑慮,始多次傳



送簡訊強調、解釋絕不會對告訴人有何加害情事,另方面提 及情殺案及如何防範恐怖情人等事件,亦僅在舉反證說明自 己並非恐怖情人,亦不會有不利告訴人之舉動(警卷第2 至 4 頁,偵卷第12頁,本院卷二第61至63頁)。是被告上開簡 訊內容之真意究否純粹出於化解告訴人對其先前簡訊內容之 恐懼、疑慮而為,抑或隱含將來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可 能,即須綜觀其簡訊內容全文整體判斷。茲依告訴人提出之 簡訊內容列印資料所示,臚列被告所傳送之上開簡訊前後文 並說明其意涵如下:
1 、附表編號2 「(103 年5 月6 日8 時14分許)還會執著於你 ,還會想關心你,是因為我相信你是好女孩。但只能怪我。 我真的還想關心你,真的很想好好疼你,但我真的不知道你 是否會再看我的簡訊,又或者你是否連我的手機都封鎖了。 抱歉一大早就傳簡訊給你,打擾到你的生活了。我的思緒很 亂。或許該是離開的時候了。雨季來臨,往返奮起湖與石桌 的道路拓寬工程尚未完工,因此為了安全,我會選擇【從到 你學校的路經過,放心吧!我不會去傷害你的生命和身體】 。月底的研習,因為人數少,為了避免尷尬,也不想再讓我 傷心,更不想讓你害怕我會傷害你,我會嘗試與其他人換時 間。祝福你,我相信依你的條件,你可以找到疼你的人生伴 侶。」(本院卷一第 295 至 297 頁)。稽此簡訊內容,被 告先向告訴人表明其一再傳送簡訊係因仍無法割捨對告訴人 之情感,後再陳明因雨季將至,其因道路施工尚未完成,基 於安全考量,將選擇自告訴人學校前道路經過,並要告訴人 放心其並不會有何加害行為,且為了去除告訴人之疑慮及避 免兩人相遇之尷尬場面,其會試圖更換研習時間,並對告訴 人寄予祝福,字裡行間,仍不難見出被告對告訴人之情感難 捨,字面文義上,則難認對告訴人有何惡害之通知。至該則 簡訊中,被告雖有提及日後將選擇自告訴人學校前之道路經 過,且強調不會對告訴人有何加害行為,然衡其為此內容描 述之目的無非係為避免告訴人在毫無預期下突遇被告而心生 畏懼,旨在對告訴人說明、解釋其日後倘自告訴人學校前道 路經過,係純粹基於道路施工之安全考量,希告訴人勿作過 度聯想,且其將盡量減少兩人研習時間見面之可能,一方面 避免自己觸景傷情,另方面亦可穩定告訴人情緒,證明自己 確實不會對告訴人有何加害行為。況依後述附表編號3 所示 之簡訊內容,被告因遲未獲告訴人之任何回應,心灰意冷下 ,又再陳明寧可不顧自身安危,選擇自拓寬工程道路經過, 不再行經告訴人學校前,由此益徵被告附表編號2 簡訊所稱 基於安全考量始自告訴人學校前道路經過一情,確其內心原



始真意,並非表面虛詞而有刻意製造告訴人心裡畏怖之情形 。
2 、附表編號3 「(103 年5 月9 日22時21分許)該說的我都說 了。也許你覺得我很煩。但我是在告訴你有關我的感受。你 不想了解就算了。我承認去年打電話騷擾你是我的不對,寫 下讓你害怕的字眼是我過份了。但你從未真正了解我,認為 我會傷害你的生命,就打算告我恐嚇。我不了解你的生長環 境,也不知道你一直擺出要告我的姿態是不是受到你生長背 景的影響,但你始終都不把心裡的話說清楚。放心吧,我不 會再打電話騷擾你。你若是想告我,那就去告吧,你去年不 是已備案讓我留下記錄了嗎?你不是說我要是再傳簡訊給你 ,就要告我嗎?我不是要你一定要針對我的幫忙向我說聲抱 歉,而是在抱怨你的心裡根本就沒有我的存在。他考上高考 ,你就去他臉書按讚,而我的幫忙,你一點表示也沒有,甚 至你都不願意再和我聯繫了,也都不會想對我道謝,我在你 心裡就那麼沒有地位嗎?我不知道未來會不會再關心你,因 為我不知道繼續關心你的意義何在?因為我不知道你會不會 看我的簡訊,再說你都把我當成陌生人了。我只是認為你從 一開始就對我沒意思,是我一廂情願,我再怎麼做你也不會 有感動的那一天,我又為何還要繼續關心你呢?你是不是喜 歡他,與我無關。你還是把我手機封鎖了吧,智慧型手機不 都是有可以封鎖手機的應用程式嗎?去下載一個來封鎖我吧 。還有我寧願危險一點,我還是會從拓寬工程那段路過,我 不會從你學校過,所以你更可放心,【我不會去傷害你的生 命的】。你自己好好過你的人生吧。」(本院卷一第298 至 302 頁)。依此簡訊全文,被告言詞間雖坦認其頻繁傳送簡 訊與告訴人,或已對告訴人構成騷擾,惟仍強調其並無恐嚇 或傷害告訴人之意,主要係因告訴人未曾真正瞭解被告,亦 無打算與被告直接溝通之意思,始會造就雙方認知差距,被 告在此情緒困擾下,因不願告訴人再次誤解,乃再陳明其將 不顧自身安危,選擇行經尚未完工之拓寬工程道路,希告訴 人完全釋懷,勿對被告感到恐懼,且表明將與告訴人分道揚 鑣之意。循此脈絡,被告該則簡訊內容所強調「不會傷害你 的生命」,應即其內心真意,尚難認僅為表面虛詞。3、 ⑴附表編號4 「(103 年5 月11日22時12分許)我想重新開 始,而你卻不願意。你最近所封鎖的那個我的臉書帳號,應 該是我最後所能創的,因為現在申請臉書帳號要用手機號碼 認證,一組手機號碼只能申請一個帳號。我感受到你對我的 在乎,只有你告知我第二週你坐我前面時。當你遇到李東昂 之後,我再也沒有感受到你對我的在乎。我怕你會真的告我



,所以我也不想打電話與你聊天,深怕我又再騷擾你,每次 傳簡訊給你,我也怕星期一你又找令堂上山討公道。這次你 封鎖我,我並無打電話騷擾你,除了怕被告之外,其實是我 不想打擾你的生活。【你也不必怕我傷害你的生命或身體, 短則等到你調動後才會解除這疑慮,長則等到你我有一人離 開世上才會相信我不會傷害你的生命】。看到這別又想說我 會傷害你或我的生命。你封鎖我之後,我得花錢傳簡訊給你 ,又得不到你的回應。之後不會再打擾你了。」(本院卷一 第305 至307 頁)。⑵附表編號10「(103 年6 月29日21時 37分許)你不在乎我,也未曾關心過我,對於我的幫忙與關 心,你也沒給過我一句感謝的話語。但對於我的騷擾,或是 我說了你不想聽的話語,你就擺出要告我的姿態。你的家教 是讓你對於他人的幫忙可以不必道謝,那我無話可說。因為 我的家教也沒好到哪。你對我沒感情,所以我的離開,你也 不會在乎。如果我再問你一次,你還想要繼續與我聯繫嗎? 你還是會說不想再繼續。因為你從來就對我無心。算了,我 不想多說了,說再多你也不會看我的簡訊。你該給我的道謝 也應該給了。你不是我的誰,所以可以不必關心我,但就算 是陌生人幫你的忙,你也該說聲謝謝吧。好好珍惜你喜歡的 人吧。我已無話對你說了。【你可以放永遠的心,我是不會 傷害你的生命和身體的。】(本院卷一第354 至355 頁)。 ⑶附表編號11「(103 年8 月31日0 時28分許)【星期五我 去參加性騷擾防治的研習。原來,從性騷擾角度來看,我對 你的騷擾也算是。畢竟你第一次封鎖我的臉書時,也拒絕我 了,之後你對我的冷淡,在他人面前明確表示你我是不可能 的,乃至於最近封鎖我臉書等,都是種明確拒絕】。你想告 我也是可行的。你從一開始不就是想告我,還特定保留了許 多證據。你要是告我,也許告得成。如果你不想告,那就把 所有你所留的證據都刪除了。若你不想刪,那就證明你還防 著我,還想告我。當初若我能聽善淳的勸告,也不至於有身 敗名裂的今天。我是不會傷害你的生命,但不知你是否想過 ,如果你今天遇到的是那種人,你什麼都不說,只會冷漠待 之,接下來會發生何事?我【再重申我是不會傷害你的生命 】。算了,我也不知要說什麼,該說的都說了,你也沒改變 對我的態度。再說,我對你已死心了,也不想去計較什麼了 。就當做彼此沒相遇過。抱歉,這麼晚了還傳簡訊打擾你。 我是希望你能把所有我傳的訊息簡訊都刪除了。」(本院卷 一第430 至432 頁)。被告於以上3 則簡訊內均提及不會傷 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等詞,依其字面文義觀察,已難認屬 對告訴人生命、身體安全之惡害通知。又附表編號4 之簡訊



內固提及「短則等到你調動後才會解除這疑慮,長則等到你 我有一人離開世上才會相信我不會傷害你的生命」,然此充 其量僅係對於告訴人之心中疑慮再為具體例證之解釋,期告 訴人能相信其所言真心。況揆此簡訊全文,被告當時顯已憂 懼告訴人對其騷擾行為提告,因而不願再打電話聯繫告訴人 ,又豈會刻意以相反說詞於簡訊內暗示將對告訴人為不利舉 動,平添告訴人之恐懼及疑慮,反自陷遭提告之風險?另附 表編號10、11部分,被告於簡訊內不乏夾敘其個人情感抒發 ,字裡行間可見出被告對於告訴人面對其騷擾簡訊之處理態 度即為提告,頗感不滿、無奈,且認遭告訴人誤解,萬念俱 灰下,顯已不願再與告訴人有何情感糾葛,且被告後續亦無 任何可能加害告訴人之具體舉動發生,此亦經告訴人於本院 審理時證陳無訛(詳後),則被告再次文詞強調絕不會有何 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行為,即不能排除確其內心真意, 難以過度解讀為反面說詞。
4、 附表編號5 「(103 年5 月24日22時21分許)【最近又一些 為情而殺人。看到這些新聞,不知你會怎麼想。別擔心,我 不會傷害任何人的生命或身體】。依我家的狀況,依我的收 入,我想養一輛車都很困,更別說要買房。我家沒自己的房 子,我媽沒收入也沒存款,如果家裡需要用錢,大都從我這 出。我爸的撫恤金被我弟敗光,我媽也為了我弟背了一屁股 債。這種家庭下的人,有何資格談感情。五我很羨慕你,你 可以出國,家裡可以幫你出錢買車。你家對你呵護至極。我 過得並不如意,我雖然不會去做傻事,但有時會想說那天如 果我在板南線捷運上,我會不會去反抗,會不會逃跑。受訓 時,你覺得我壓力大,壓力來源不是受訓,而是我家庭因素 ,因為公務員的收入無法解決這一切。如果你可以找到家庭 背景及經濟都不錯的男友,我會為你高興的。祝福你。也很 抱歉,這麼晚了我還打擾你。」(本院卷一第318 至319 頁 )。揆此簡訊內容,雖提及新聞事件之情殺案,然觀諸後半 段文句可知,被告係因不清楚告訴人對類此新聞事件之想法 ,是否會因此對被告更感畏懼,為此乃再向告訴人表達其為 了家庭而背負龐大金錢壓力,縱屬至愚,亦不可能為情殺人 之意,目的無非希望告訴人勿因情殺案之新聞事件而對其所 為有何不當之猜測或聯想,此與被告先前多次之簡訊內容均 一再向告訴人澄清自己並非有何惡意之態度一致,不欲告訴 人誤會自己之中心思想亦屬一貫,實難認其有藉新聞事件而 隱喻將加害告訴人之情形。
5、 附表編號13「(103 年9 月26日23時46分許)【最近情殺案 相當多,但焦點都在台北那件。我不知道你是否會因為這些



情殺案,而害怕我會傷害你生命】。我可以保證我不會傷害 你的生命。我不想告訴你有關我對生命的看法。但我可以告 訴你,在傳給你那句會讓你害怕的字句時,我心裡根本沒有 要傷害你生命的意圖,甚至怕你會生氣而自殘。如果你真的 不放心,那你就每天上下山通勤吧。只是你告訴別人你通勤 的原因時,別把我扯了進去。你把我那句讓你害怕的話讓你 同事知道,而你同事又告訴我同事,每當和那些舊同事看電 視看到情殺案時,我心裡很尷尬。我學校工友也知道。我和 這工友也不是很親近,他是那種要我蓋章或處理關於他的事 時,我就要馬上處理的人。…。所以讓他知道我給你那句話 ,實在不是好事。【話又說回來,怎樣防範恐怖情人,真的 很難去做到。你不喜歡我,所以面對我的關心,你應該拒絕 ,而不是沒反應,也不是對我冷漠。這會讓我以為你接受我 的關心,只是在享受被追求的感覺,如果換成台北那案件的 兇手,也許他會有激烈的反應,當然他也可能因為被拒絕而 有激烈反應。所以很難防。但我真的不會去傷害你的生命。 只是心裡會感到不高興。】星期五主計主任來查帳務,才發 現原來我也是錯誤一堆,但他們說我的表現很不錯了。我也 得知你做的比我差。我之前曾傳訊息給你,簡單告訴你怎麼 做。可是你好像真的沒看。也許你真的都不看我傳的訊息。 你給的不爽眼神只是告訴我別再和你接觸。…算了,各有各 的人生要過,我不想再打擾你。希望你以後別遇到像我這樣 糟糕的人。」(本院卷一第442 至447 頁)。上開簡訊內容 雖再次提及情殺案之新聞事件,然依被告過往傳送與告訴人 之簡訊或臉書訊息以觀,實不乏有與告訴人分享新聞事件及 闡述自身想法之情形,舉例言之,被告於102 年6 月12日、 同年8 月25日傳送臉書訊息與告訴人分享食安問題、中華職 棒犀牛隊總教練徐生明過世之消息(本院卷一第159 頁、17 2 頁),於103 年2 月21日傳送之簡訊內容提及高凌風過世 、郝龍斌長女結婚之消息(本院卷一第245 至246 頁),於 103 年3 月30日之簡訊內容則提及反服貿議題並闡述其個人 觀點等(本院卷一第274 至280 頁),可見被告向來即習與 告訴人分享對新聞事件之看法,則其是否有藉情殺相關之新 聞事件影射將有傷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舉動,實難率為認 定。依本則簡訊整體文義觀察,被告實係不願告訴人過度解 讀情殺案之新聞事件,乃再次陳明其個人絕不可能對告訴人 有何加害行為,心中亦不曾有過傷害告訴人之念頭,且雖又 提及如何防範恐怖情人等語,然目的似僅在說明告訴人面對 其關心之冷漠回應,僅會引起其心中不悅,惟倘告訴人係遭 遇情殺事件之當事人,或許對方將採取激烈之反應,欲藉此



例證自己與情殺事件之當事人有別,則尚難認其提及上開情 殺案件或恐怖情人等字眼,主觀上即有恐嚇告訴人人身安全 之意味。況被告於本院審理結束前,亦提及新北市某當事人 因案遭搜索而自殺之事件,認為該人或係欲藉此證明自身清 白,惟其則因仍有家庭需照顧,實無法如法炮製等情(本院 卷二第70頁),顯見被告引述此自殺新聞事件之目的,無非 在強調其傳送簡訊當下,確無恐嚇告訴人之犯意,惟卻不可 能如同該新聞事件當事人般以死明志。準此思維邏輯,自不 能排除被告上開簡訊引述情殺事件及恐怖情人等事時,亦僅 單純用以佐證、說明其個人不可能有如同新聞事件當事人般 之作為,被告向來即習以類此反面例證之模式詮釋自身想法 ,則其所辯並非藉此暗喻將對告訴人採取不利之舉動等語, 自值採信。
6、 附表編號21「(104 年1 月31日10時19分許)我相信你大學 同班女同學中,一定有人在謝師宴穿得樸素與保守。那是她 們懂得尊重她們的身體,懂得為自己負責。而【你敢穿得像 酒店小姐一樣,敢露胸給男性看,你就得忍受他人對你的批 評,因為是你先不尊重你自己的身體,不對自己負責。你都 敢穿成那樣,敢和男性貼得很近拍照,敢在喝酒後擺出撩人 的姿勢,敢在男性面前換衣】,你就別把你自己演得很保守 、樸素。你是愛打扮、底俗的人,別把你自己演得多高尚有 氣質。你越不染髮、越不妝扮,我就越認為你做作虛偽。我 打從心底厭惡你、對你感到噁心。你我是不可能有好結果的 。我不想再見到你,反正你是個不負責任的人,都有研習到 一半就走人的紀錄,所以人事主計的研習,你就請人代簽名 ,你就別出現了。你對我沒感情,卻不肯拒絕,接受我的關 心卻對我冷淡,頂多把我當備胎,【你如此玩弄我感情是會 有報應的。放心,我是不會傷害你的生命】,你沒資格讓我 犧牲我的人生。你真的不是我想要的類型。你真的很噁心。 你真的比不上她。」(本院卷一第493 至496 頁)。此簡訊 前半段固可見出被告對告訴人穿著、言行舉止之不滿,然充 其量僅屬批判語句,後半段雖又陳稱告訴人會有報應,且再 次強調不會傷害告訴人生命,然語畢並未再進一步具體說明 其將如何對待告訴人,顯見被告並未持欲以己力或所能控制 之手段俾加害告訴人之事相恫嚇,所稱「報應」充其量僅可 謂單純之「詛咒」。另因被告稱不會傷害告訴人生命後,立 即陳明其不可能為情傷人、自毀前途,與先前附表編號3 所 示簡訊內容傳達之一貫語意相同,並非對告訴人有何加害生 命、身體法益之惡害通知。
7、 附表編號24「(105 年5 月1 日)一直想再對你說些什麼。



但我覺得說再多也無用處,你也不會想看我的簡訊。緣分難 得,好好珍惜你的男友吧!…你我都曾傷害對方,很難好好 相處了。【別看到我就閃躲,更別擔心我會傷害你的生命】 ,若擔心就讓你男友或其他友人陪在你身旁。抱歉,打擾你 了。」(本院卷一第508 至509 頁)。本則簡訊係因被告察 覺告訴人有意閃躲被告,恐告訴人心中疑懼未除,始再次明 言其不會有何傷害告訴人舉動,希能穩定告訴人情緒,依其 文詞前後整體觀之,尚難認屬惡害之通知。
8、 附表編號25「(105 年5 月25日)我和幾個女性友人聊過, 她們都認為你根本對我沒感覺,甚至有人認為你只是想享受 有被追的感覺。如果善淳說你討厭我,你認為她瞎說,但有 男友這事是從你口中說出來的,總不會錯吧!當初我如果聽 善淳的勸,我就不會被你的冷默傷害,她是為我好。如果你 真的對我有感覺,你不可能讓我孤單,甚至會想與我多接觸 。但從你的態度來看,你就是不喜歡我。既然你有男友了, 那也沒必要再與你相遇,這也是你不會想調研習時間的原因 。如果再相遇,我也不會注意你,我也不想再有與你四目交 會的機會。我想你會想瞪我,但那也只是表達你對我傳簡訊 騷擾你的不滿,而不是表達我說的都是錯的。我一直要求你 可以明白拒絕,但你始終沒有,請你傳簡訊告知你有男友了 ,你也沒傳,或許你是沒看我的簡訊。我真的很想知道你把 我當成什麼,把我放在哪。如果你對於我的騷擾感到不滿, 你可以找你男友出面制止我。我對你付出真心,卻換回你對 我的冷默。【你害怕我傷你生命、你封鎖我臉書,都是拒絕 我的體現,只是我自作多情,是我不願接受事實】。你不告 知你是否有男友,也是你對我冷默的一貫態度。你對我無情 、對我絕情,而且也已有男友了,就此結束吧。你把我當成 過客,那我也把你當成是陌生人。我要調走,以後也不會有 相遇的機會了。你就好好珍惜你的男友吧。」(本院卷一第 519 至521 頁)。被告於本則簡訊內再度陳明對告訴人始終 不願向其表露心跡之困擾,內文充其量僅係自我感受之情緒 抒發,亦難認屬惡害之通知。
㈢、另查,告訴人即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105 年4 月30日我更換新手機,沒有再將被告號碼封鎖,我以為被告 已經停止他的行為,但因為又收到被告簡訊,我才再打開舊 手機看到起訴書附表編號2 至23之簡訊內容,我看完簡訊很 想去報警,但我服務地方在山上,服務學校也與被告學校很 近,怕報警後會激怒被告,也怕他會做出失去理智的舉動真 的傷害我的生命及身體,在看到簡訊前,我們常會在同一個 研習現場,我都會盡量避開被告,但被告好像都會特別注意



我在哪裡,看完簡訊後,我認為被告或許需要接受治療或接 受輔導,我也都盡量避免參加研習活動,如果要參加也會避 免落單等語(本院卷二第51至52頁)。然其之所以認為有遭 被告不利對待之可能性,係因擔憂報警將惹怒被告,加上兩 人學校相近,恐有相遇機會,始自行揣度被告可能傷害其生 命、身體。然被告傳送上開簡訊期間,除有特別注意告訴人 之情形外,並未對其有何不利之舉動。而依被告歷來傳送與 告訴人之簡訊內容,實不難見出其對告訴人愛慕之情,卻又 因始終未獲告訴人之任何直接回應而感惶恐,乃反覆猜想告 訴人之內心真意,則其在此心中疑惑未解下,時刻注意告訴 人之舉動,藉以想像兩人之未來可能性,實屬情理之內,尚 難因此遽認其有何心懷不軌。且告訴人在閱覽得悉上開簡訊 內容前,甚至主觀誤認被告已停止發送簡訊行為,由此益徵 被告傳送上開簡訊後,客觀上並無任何不利告訴人之實際舉 措,告訴人縱閱覽上開簡訊內容後心生畏懼,亦僅其主觀之 臆測、想像,尚不得憑此推認被告傳送簡訊當時確有恐嚇之 主觀犯意及客觀上之「惡害通知」行為,而以恐嚇危害安全 罪相繩。
㈣、基上各情,本件被告固有傳送附表編號1 至5 、10、11、13 、21、24、25之簡訊內容與告訴人,惟審諸被告當時有意追 求告訴人,因遭告訴人封鎖臉書訊息,始改傳送手機簡訊與 告訴人,又因不滿告訴人始終迴避、不予正面回應之消極態 度,乃再傳送「恨不得你去死」及日後數則強調絕不會對告 訴人為任何傷害行為之簡訊內容與告訴人,基此背景緣由, 綜觀各則簡訊全文及依其整體文義觀察,衡諸一般社會通念 ,其所傳簡訊內容或僅屬單純之情緒抒發字眼,或僅單純用 以解釋、說明之字句,或係為避免告訴人誤解而引述相關之 新聞事件,藉以澄清、說明自身人格,凡此均非以加害生命 、身體、名譽、自由、財產之事為惡害之通知,且亦無證據 顯示被告係刻意以相反字眼傳達將對告訴人採取不利舉動之 可能,所傳送之簡訊內容客觀上亦不足使一般人均認為足以 構成威脅而心生畏怖。是告訴人縱因收受被告所傳簡訊而自 行聯想並因此心生畏懼,亦非能逕認被告確有恐嚇之主觀上 犯意及客觀上惡害之通知行為。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所指出之證明方法,仍不 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而傳送 如附表編號1 至5 、10、11、13、21、24、25之簡訊內容與 告訴人,且各則簡訊內容客觀上均屬惡害之通知而足使一般 人心生畏懼」之心證,故無法認定被告有刑法第305 條之恐 嚇危害安全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



如起訴書所載之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既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附表:
┌──┬──────┬────────────────────┐
│編號│傳送日期 │訊息內容 │
├──┼──────┼────────────────────┤
│ 1 │102年11月6日│我真的恨不得你去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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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