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0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張雲台
王翠娥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源德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九二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
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九二號九十一年九月十二
日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淑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淑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