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1年度,50號
TPDM,91,重附民,50,200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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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0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張雲台
        王翠娥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源德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九二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
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九二號九十一年九月十二
日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淑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淑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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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