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242號
CYDM,104,訴,242,2017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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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幣
具 保 人 劉青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林進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提出保證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劉青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 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 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林進幣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偵查中經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下同)5萬元,於民國 102年11月4日由具保人劉青森繳 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 4年度訴字第242號案件審理,並定104年12月25日下午2時30 分,進行準備程序,經向被告住所地及居所地分別送達傳票 ,然均因未獲會晤被告,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而於同年11月23日寄存送達於各該管派出所,詎被告經合法 傳喚,未於前揭期日到庭,而經本院拘提被告,亦未能拘獲 。且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於106年4月26日偕同被告至本院,亦 經具保人表示:伊於106年4月26日無法到庭,被告係伊朋友 的朋友,伊找不到被告,也沒有被告的聯絡方式及住址,對 於沒收保證金 5萬元沒有意見等情,有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 序單、嘉義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個人戶籍資料(完 整姓名)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本院核發之拘票、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4月8日彰檢宏恆105助98字第13929號 函、本院電話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揆諸 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 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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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