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協新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鎮
代 理 人 賴羿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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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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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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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協新橡膠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5年11月8日 │116,888元 │AF1110069 │ │
│ │司 張國鎮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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