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張家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誼穠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
(◎聲請人聲請事項記載請求自「提示日」起計算之利息,惟 於聲請狀並未表明該提示日為何日,本院無從知悉聲請人究 欲自何日起計算利息,應補正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