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林賢國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魏仕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
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
得遮隱)。
㈡請提出相對人魏仕凱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