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千佩
債 務 人 林浩緯即林浩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林浩偉」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浩緯即林浩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