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謝昇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謝昇芳於民國92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
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
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
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
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
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
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
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0,000元整,及自民國9
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
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