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吳建弘即吳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宗霖於民國90年4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99,00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1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
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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