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鴻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有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大福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進財即陳朝雄
一、債務人郭大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大福、富有建設有限公司、陳進財即陳朝雄應向債
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
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
明文。是以連帶債務,必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
能成立,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裁判意旨可資
參照。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關於其中票據號
碼為CNA0000000號支票之票款,雖請求債務人富有建設有限
公司、陳進財即陳朝雄亦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惟就其聲請時
所提出支票影本觀之,債務人富有建設有限公司、陳進財即
陳朝雄並未簽名或蓋章於該支票上,其等自非該支票之發票
人或背書人,依法自不負票據責任,而債權人聲請時亦未提
出其他可釋明債務人富有建設有限公司、陳進財即陳朝雄二
人有明示願就該票款負擔連帶責任之證據,是債權人關於就
該支票之票款新臺幣590,000元,亦請求債務人富有建設有
限公司、陳進財即陳朝雄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聲請部分,即
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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