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馥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振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二)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
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四)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
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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