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17號
NTDV,106,司促,1317,2017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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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宏奕即三合水電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笠華即家和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零捌佰肆拾伍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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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