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6號
NTDV,105,訴,176,20170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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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人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和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28萬3,94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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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和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