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21號
NTDV,105,簡上,21,20170407,3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陳韻如
兼訴訟代理人 陳博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錫鏗
上 訴 人  南投縣竹山鎮桶頭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蔡桂蓮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被 上訴人  南投縣竹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丹怡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上 訴 人  太子宮
法定代理人  張英語
被 上訴人  社團法人南投縣竹山鎮桶頭老人會
法定代理人  賴足
被 上訴人  桶頭里辦公處
法定代理人  黃漢章
追 加 被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沈峻宏
       王榮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